成都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成都刑事律师谈论劳动合同435

成都刑事律师谈论劳动合同435

 

试用期和入职的含义是什么,两者间有哪些区别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2、入职:求职者已经通过招聘单位的审查把关,被招聘单位通知录用,可以进入招聘单位开始试用的这一过程,称为入职。试用期和入职的区别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试用、考核的一个期限。2、入职是劳动者开始正式工作之前,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档案登记、提供相关简历、资格证书等一系列手续的流程。3、试用期可有可没有。但入职手续的办理一般都会有,这是为了便于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试用期的其他规定1、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待遇《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关于试用期辞退有否补偿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综合上面的介绍,试用期的期限、福利待遇等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详细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试用期法律知识以及入职的相关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成都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彬
执业证号:15101200010606831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电子邮箱:3144301388@qq.com
QQ/微信:3144301388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四栋十五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