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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1、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作为解释技巧,对同一条文中的同一用语进行解释,不可能既进行扩大解释,又进行限制解释,二者本就是对立排斥的关系。但对于不同条文中的同一用语可以作不同解释,在不同语境下应当对“暴力”做出不同的解释,有的条文中需要进行扩大解释,有的条文中则需要进行限制解释,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种现象属于“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

2、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

第一,“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指文字不能突破其边缘含义。

第二,“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是指要实现条文的立法目的,达成实质上的合理性。刑法分则的解释总是在这两个价值之间寻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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