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1.任职: (1)所有法官都要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 由行政长官任命。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2)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他法官未作要求。 (3)澳门特区的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2.免职: (1)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2)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3)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3.法院体系 (1)香港体系: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2)澳门法院分三级: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 [注意]澳门行政法院地位等同于初级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注意]澳门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上一篇: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下一篇: 组织多人非法卖淫 男子获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