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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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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职条件

(1)香港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和“中国公民”的限制。

[注意]必须是永久性居民,方才有资格担任立法会议员,是否中国籍、是否在外国有居留权在所不问。

[注意]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1)香港要求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连续居住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澳门要求正副主席由连续居住满15年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担任。

2.职权:

(1)立法权: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并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2)监督权:有权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可以进行弹劾;

(3)财政权: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有权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但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4)其他职权:接受当地居民的申诉并进行处理。

3.举行会议

(1)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2)议员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4.丧失议员资格(立法会主席宣告)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2)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多次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香港是连续三个月;澳门是连续5次或间断15次缺席);

(3)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4)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澳门30日)以上(香港还要求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5)违反誓言(香港要求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除此之外,香港还规定了特别情况:

(6)丧失或放弃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7)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8)行为不检,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新增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202011月11日)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2、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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