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80003656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划分

(1)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

为的规则,包括两种:

①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的消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1)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在具体法条中,用语不一,有的用“准用”、“参照”,也有用“比照”、“依……的规定”的情况。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1)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随便更改其内容或者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则。一般而言,一国法体系中,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等均属于强行性规则。另外,在民法中,因为亲属关系涉及到社会中的人伦秩序,物权关系乃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不应任由个人的意思加以变更,因此民法中关于身份和物权的规定多属强行法;民法总则中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涉及到人的主体性及行为自由,也属于强行规定。①

(2)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更改其内容或者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则。当然,如果当事人未加以改变或排除适用时,该规则仍然应当适用。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在民法中,为贯彻落实私法自治的原则,契约法以及遗嘱法律部分,几乎全属于任意法的范畴。②但有的公法法律部门中也有任意性规则,如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则。刑法规定公诉的犯罪规范都是强行性规则,被告人和被害人没有权利自行达成“私了”协议。

(3)半强行性法律规则:指法律规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性,另一部分具有任意性,从而使得强行法和任意法的对立相对化了。最典型的例子,比如在法律中要求“在战时,某某物资的售价不得高于进货价的100%。”本条自然意味着:在战时,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在进货价的200%以下时,双方约定有效;而如果高于200%,为保护市场秩序,双方约定无效。

[注意]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其内容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大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或方式。


①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 页。

②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成都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彬
执业证号:15101200010606831
联系电话:18980003656
电子邮箱:3144301388@qq.com
QQ/微信:3144301388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四栋十五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