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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律师——申请执行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

成都刑事律师——申请执行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

 

1、 申请执行中止中断规定是什么1、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1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1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1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十5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1审人民法院执行。第8十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9十条第2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2、怎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1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1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3、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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